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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2月的第一周是全国首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普法办、绍兴之声,联合绍兴市普法成员单位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播出法润绍兴在行动安全生产法专题。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主要围绕两部法来开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近年来,绍兴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2017年1-11月,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40起,死亡136人,同比分别下降47.2%、33.0%。全市安监部门1-11月行政处罚立案447件,罚款2203万元。作为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的50万人次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已完成59万余人次。

  现行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是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修订后也呈现了诸多亮点,例如加了大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较直观的是大幅度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很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2017年6月9日凌晨2时16分左右,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危化企业的生产车间在新产品未经全面论证和风险分析,不具备中试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将500ml规模的小试的基础放大10000倍做试验,在进行该产品的中间物料后期浓缩作业时,由于加热方式不合理、测温设施无法检测反应釜内液体的真实温度等原因,使得浓缩的中间物料温度过高发生剧烈分解,导致设备内压力骤升并发生爆炸。

  该事故造成车间工作人员3死1伤,属较大事故。该公司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隐瞒中试行为,违规在已停产的工业化装置开展中试,在产品研制试验上急于冒进,中试项目本质安全严重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且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经绍兴市安监局组织调查,对其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新《安全生产法》也强调了将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7年7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园区内某公司的检修现场有员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也未对动火作业周围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隔离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前安全保护措施未落实到位。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已被安监局处罚过,此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距离上次处罚尚不足一年,在经过我局集体讨论后,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处以人民币9.9万元的行政处罚。

  玉环“9·25”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后,绍兴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市领导亲自带队分赴全市各地督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

  问题:我有一本安监局核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证上写着第一次复审时间是2017年6月29日。请问这本操作证现在还是不是有效的?

  答:这位听众朋友您好!根据自2015年7月1日起新修订施行的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能延长至每6年1次。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你这本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期间做了几次修改。出台这个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明确要加强职业健康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在矿山、有色金属、建材、冶金、化工、制鞋、制革、印刷、机械制造、电子制造、船舶修造、蓄电池以及电镀等职业病危害重点领域,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强化粉尘危害和职业性化学中毒综合治理,推进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建设。

  防护用品主要有眼面防护的、听觉器官防护的、皮肤保护的及其它用品,这些防护用品一定要符合一定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有些单位出于成本考虑,不给劳动者配备或配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有的企业以钱或其它物品(洗发水、沐浴露什么的)替代,这都是不容许的。还有这些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必须登记存档,还要培训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用人单位理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理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安排复查。

  为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更好的贯彻落实绍兴市“七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七五”法治宣传决议,有序有效地推进“法润绍兴”三年行动计划,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普法办、绍兴广播电视总台绍兴之声联合播出——《法润绍兴在行动》系列节目。

  接下来,将会有更多的普法单位走进直播室与广大市民面对面交流,欢迎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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