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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17号)

发布时间: 2024-07-02 21:19:26 |   作者: 安博体育官网入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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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行政审批部门有关不予行政许可的信息通报,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在南宁市连畴路60号南宁联东U谷38#101号厂房内建设了一条莽草酸生产线和一条分馏生产线套分馏设备,现场有双氧水、氢氧化钠、盐酸等原料及莽草酸成品,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经进一步调查,该建设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名称是“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总投资额为500万元,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于2022年7月建成并投入试产。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现场勘查情况);

  (三)现场检查照片15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项目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2月5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情况);

  (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2〕393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2年12月6日、12月8日提取,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情况和依法送达情况);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12月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七)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2022年12月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八)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你公司2022年12月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打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12月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建设投资总投资额);

  (十)南宁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报表复印件2份(你公司2022年12月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在项目建成后已投入生产);

  (十一)《承诺书》1份(你公司2022年12月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的改正态度);

  (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复查情况);

  (十三)现场检查照片3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功能性食品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复查情况);

  (十四)《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环高审(不予)字〔2021〕1号)、(南环高审(不予)字〔2022〕1号)复印件各1份(南宁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11月15日、2022年6月10日出具,证明行政审批部门对你公司环评审批的申请不予许可);

  (十五)《收到<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整改说明》及相关附件1份(你公司2023年2月6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相关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提出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一是你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有多项自主研发技术成果;二是你公司研发中试线产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三是你公司收到审批部门不予许可文书后积极咨询有关部门并剥离较为复杂项目;四是你公司将相关设备搬迁至联动U谷租赁的厂房内不属于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且后续你公司的行为是为了设备保养和试运行维护,不属于建设生产;五是在投资额方面,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际所收资本均为四百万元,并未增资至五百万;六是你公司已积极整改并承诺2023年6月30日前搬离,搬迁设备花费巨大,企业损失惨重。

  经审查,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量罚时已对相应因子进行裁量;二是你公司于2022年7月将生产线异地搬迁,进行设备、设施的安装,该行为属于“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三是项目总投资额是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营运所需的费用总和,可以大于注册资本;四是我局告知处罚数额时已考虑“六保”、“六稳”等国家、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予以下浮30%。综上所述,因继续减免罚款于法无据,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1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南宁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辩和免罚申请陈述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化工项目),裁量等级取值5;(2)项目建设情况:生产阶段,裁量等级取值5。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0天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应为138388元,但考虑“六保”、“六稳”等国家、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经集体审议,予以下浮30%,即罚款金额调整为102489元。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马停止项目建设,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同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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